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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許可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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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詳情
參數
一、排污許可證
排污許可,是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排污單位的申請和承諾,通過發放排污許可證法律文書形式,依法依規規范和限制排污單位排污行為并明確環境管理要求,依據排污許可證對排污單位實施監管執法的環境管理制度。
法律依據 :排放污染物許可證審批管理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二、受理范圍
所有排放廢水、廢氣的合法單位。
三、程序:
申請
申請人按以下要求將所需材料提交環保局:
排污單位申領排放污染物許可證(臨時許可證)應按規定填報《重慶市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申報表》并附以下材料報環保局。
?。?)排污許可申領現場檢查意見
?。?)排污口規整的驗收文件
?。?)重慶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批準書
?。?)重慶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意見
?。?)近一年內反映申請單位排污狀況的環境監測報告
?。?)廠區平面圖及其電子版本
?。?)管網總圖(標明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及其電子版本
?。?)在線監測(監控)裝置驗收文件(環保部門未要求安裝的可不提供)
?。?)突發環境事故應急預案(小型三產業排污申報、建筑施工噪聲申報可不提供)
?。?0)《工商營業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申請變更許可證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供變更申請文件和現有許可證復印件。其中持臨時許可證的單位,申請變更為許可證的,還應提交污染治理工程或環保整改措施的驗收文件。
有效期滿需繼續排污的單位,應當在有效期滿前30日按照本規定重新申領排污許可證。
受理
工作人員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分別作如下處理: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2.申請事項不屬于本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告知申請人當場更正;
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5.申請事項屬于本局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局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許可申請。
審查

按照許可條件對申辦材料進行實質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對于長期認真遵守環保法律法規,治理設施完善,各項污染物排放能夠穩定達標,近年來沒有發生重大污染事故和群眾舉報的企業,年審時換領正式排污許可證。
對排污單位的污水、廢氣不能穩定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標準(或總量指標)的,提出治理要求,治理期間發給臨時排污許可證。
沒有辦理環保手續的項目、未執行“三同時”的項目、國家嚴禁建設和明令取締的項目一律不予辦理排污許可證。國家和省有淘汰期限和其它要求的項目,按期限要求辦理。
決定
符合相應條件的,頒發《重慶市排放污染物許可證》或《重慶市排放污染物(臨時)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四、時限
環保局收到申請后,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對符合辦理條件的單位出具申請受理憑證,并在15個工作日內依法做出發放正式(臨時)排污許可證、重新核定排污狀況或上報市局的決定(因企業原因造成未能按要求到現場核查耽誤的時間扣除)。對不符辦理條件的單位出具不予受理憑證,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及其享有的聽證權利。
環保手續隨著國家政策的調整以及各個區域的環保局管理流程不同辦理方式也不盡相同,具體方式可咨詢項目所在地環保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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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部
發布時間:2022-08-23 16: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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